律師:借還款最好有書面憑證
昨天,路橋的鄭先生來電:去年3月,我媽還了一筆3.5萬元的借款,但忘了要回借條?,F在,對方拿著借條讓我媽再還錢,真是有嘴說不清了。
記者核實報道:
還款后沒取回借條?
鄭先生的母親叫施美彩,在路橋經營小旅館。債主叫戴香嬌,金清人,租住在施美彩的旅館附近。
2009年10月,施美彩向戴香嬌借款3.5萬元。“錢是幫別人借的,但借條打的是我老公的名字。”施美彩說,她家經營著幾家小旅館,充當中間人幫人借錢也不是頭一回,大伙比較信任她,借款利息也都是經過她的手轉交的。
“2010年底,我問她要不要把錢收回,她說不用。”施美彩說,但過完年后,戴香嬌卻提出要錢,說是兒子辦了廠,拿錢買機床。“那會,借錢的剛把一年的利息結清,要回不太合適。”因此,施美彩提出由自己先墊付,將這筆3.5萬元的錢還給戴香嬌。
“還錢時,香嬌說借條在金清家里。”考慮到還有700多元的利息未付,雙方說好過幾天付利息時再拿借條。“都是認識八九年的朋友了,平時關系又很好,壓根沒想到寫個收據。”施美彩說,之后,因為種種原因,夫妻倆都把這事給忘了。
在此之后,戴香嬌又先后通過施美彩借出3筆錢,分別為2萬元、6萬元、2萬元。去年10月底,在處理其他借款時,施美彩意外發現,那張3.5萬元的借條還在戴香嬌的手中。
“我記得這筆錢已經還給你了。”施美彩對戴香嬌說,卻被對方一口否認了。之后,雙方為此爭論不下,今年年初,戴香嬌向路橋法院起訴。鄭先生說,現在一家人都為此事煩惱不已。
銀行記錄疑云重重
根據施美彩老公記的流水賬,施美彩在2011年2月23日就將3.5萬元還給了戴香嬌。但在戴香嬌和其兒子羅偉的銀行卡賬戶中,并未發現有關這筆錢的轉賬記錄。
施美彩不甘心,后又通過自己銀行卡的取款記錄,對比去年2月份的一份“轉店”合同,回憶起“真正”的還款時間是2011年3月4日。“那天我取了3.6萬元,3.5萬元還給香嬌,剩下的1000元是去玉環女兒家的費用。”施美彩說。
不過,既然是3月4日還的錢,賬簿中為何寫的是2月23日?
對此,施美彩解釋,那段時間自己的兩個女婿都正逢新房喬遷,3月4日還錢后,自己就匆忙趕去玉環女兒家了。后來,又因裝修問題,其中一個女兒搬家的時間推遲了,自己也在玉環待了20多天。“中間,我有打電話跟老公說還錢的事,估計他在記賬時將‘轉店’的3萬多元記岔了。”而在施美彩提供的合同中,確實有一份與江西人王黨華的“轉店”合約,標注的日期為2011年2月22日,而款項也與24日的銀行取款記錄一致。
而對于借條,施美彩稱她與老公都以為對方已將此事處理妥當,所以竟一時都未能顧及。
在雙方協商中,施美彩調取了戴香嬌與其兒子羅偉的存取款記錄。記錄顯示,羅偉的銀行賬戶中在2011年3月4日當天轉入一筆錢,數目也正好是3.5萬元。
施美彩認為,羅偉的賬戶在3月4日多出的3.5萬元,正是自己還上的那筆錢。對此,戴香嬌并不承認。戴香嬌說,這3.5萬元錢是她先前從自己賬戶中取出給兒子的。戴香嬌賬戶中的存取款記錄顯示,2011年的2月14日、2月22日,戴香嬌分別取款1萬元和2.5萬元,總數剛好也是3.5萬元。
前天,記者電話聯系戴香嬌,其手機一直處于關機狀態。隨后,記者聯系上羅偉。“我們沒什么好說,看直接證據(借條),法院怎么判就怎么辦。”對此,羅偉并不愿多說,也不愿提供母親的其他聯系方式。
當記者詢問其賬戶中3月4日當天存入的3.5萬元來自何處時,羅偉說是母親戴香嬌存入的,并表示這筆錢正是母親2月14日和2月22日從銀行取得的。
“分兩次取錢,3萬多元現金擱了一個多星期再存入你的賬戶,似乎不太合常理?”面對記者的疑問,羅偉稱這是自己的家務事,沒必要告訴外人。
借還款最好有書面憑證
昨天晚上,鄭先生再次來電,稱已找到人證明2011年3月4日當天,戴香嬌確實來過母親經營的小旅館。因與雙方都相熟,證人阿勇(化名)不愿接受記者的采訪。隨后,鄭先生傳來一份與阿勇對話的錄音文件。
錄音中,阿勇稱當天自己幫施美彩買花(送去玉環女兒家)一直待在旅館,曾看到戴香嬌與施美彩一起從樓上走下。離開時,戴香嬌的手中提著一個黑色的銀行塑料袋,但里面是否裝著錢他并不清楚。
“我們盡力去澄清這件事,但因為借條在對方手里,所以很被動。”鄭先生說,為了還彼此一個清白,他提出過用測謊儀,被戴香嬌拒絕。
針對借條引發的糾紛,浙江法進律師事務所律師梅法進提醒廣大市民,在借還款中最好有書面憑證。“即使關系好,也應提供借條,還款時最好讓對方打個收條。”梅法進說,在利息或其他款項結算中,也應做好書面記錄,避免出現類似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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