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門:所謂的“最終解釋權”其實是無效規定
國慶期間,臨海的葉小姐趁著商場“購物送代金券”活動,換了大把代金券,但是在使用時,卻這不能買那不能用,店家的理由是代金券上的一行小字:本商場擁有最終解釋權。情急之下,葉小姐向臺州12315消費申訴部門投訴,這才了解到,原來經常遇到的“最終解釋權”,其實并不合法。
下血本換的代金券處處受限
“商場活動期間,凡購物滿399元,即可獲贈250元的代金券,該代金券可以在商場內購買其他商品時一次性抵用250元,以此類推,上不封頂。”在前不久的國慶長假里,臨海某商場打出了這樣的活動說明。面對這樣的優惠,家住臨海的葉小姐很是心動,逛了半天商場,花2400多元買了3件中意的秋裝,成功賺回1500元代金券。
然而“血拼”換來的代金券,在使用時卻并不那么容易。葉小姐埋怨,商場里的不少店鋪不認可代金券不說,有些店鋪即使能用,也規定了只能用于購買指定商品。
“看好一雙鞋子,導購員說該店不能用代金券;想用代金券買一款冬裝,他們卻說秋裝才行。”葉小姐說,“買不到自己喜歡的東西,要代金券有什么用?”
商家:活動細節寫不周全,只能用“最終解釋權”
面對商家的各種限制,葉小姐非常失望,也當場找過商場服務臺的工作人員理論,但對方的解釋讓葉小姐更是來氣,工作人員指著代金券上的一行小字“本商場擁有最終解釋權”表示,這是商家的規定,只能按規定辦事。
無奈之下,葉小姐向臺州市12315消費申訴部門反映了情況,希望工商部門可以幫忙討個說法。
在了解情況之后,工作人員陪同葉小姐再次找到了商場負責人。該負責人表示,商家在策劃一個促銷活動時,往往涉及很多細節,而這些內容又不可能每一條都能考慮到或是提前具體明示出來。因此,就會選擇“最終解釋權”來避免在活動開展中發生的一些“意外”,也是給消費者的一種提前告知。
工商部門:“最終解釋權”其實并不合法
經過工商部門調解,10月17日,雙方達成妥協,商場負責人愿意無條件接受葉小姐的代金券,并對不適當的“最終解釋權”進行整改。
記者在工商部門了解到,像葉小姐這樣的案例并不少見,不少商家在進行促銷、抽獎、返券等活動的時候,總是加一句“本店對此次活動擁有最終解釋權”,這些條款往往隱藏在“優惠”、“打折”、“免費”等極具誘惑力的廣告詞之中。在出現糾紛時,消費者往往是吃虧的一方。
對于商家獨攬“最終解釋權”的做法,臺州市工商局工作人員表示,根據《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也就是說,商家單方面規定的“最終解釋權”并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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