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深圳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近日表決通過了修改后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根據修改后的條例,為住房保障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責任單位,將被處10萬元罰款。
修改后的條例增加了安居性商品房作為新的保障性住房形式。安居性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銷售價格和轉讓年限,按照規定標準,主要采取市場化運作方式籌集、建設,面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單身居民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修改后的條例規定,安居性商品房建設和管理辦法由深圳市政府另行制定。
此外,鑒于騙租行為和騙購行為在危害結果上存在輕重之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認為處罰上也應當有所區分,因此,修改后的條例規定,對不符合條件申請人有騙租行為的,10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對不符合條件申請人有騙購行為的,終身不再受理其購買保障性住房或者購房補貼,自駁回其申請之日起10年內不予受理其其他住房保障申請。
據介紹,修改后的條例需提請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批準通過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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