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人壽保險是不被查封罰沒的財產。
張騰云說,“根據新《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在此情況下,即使該保單的被保險人因為風險發生,銀行資金、固定資產都有可能被凍結,人壽保單便具有了“賈府祭祀資金”的功能(即使有一天有了罪,其他產業都可以被充公,唯有祭祀產業是不必“入官”的),家族即使一時敗落,依然可以憑借人壽保單的現金價值謀圖他日東山再起。
在很多家族中,常常因為家族核心人物的離開,逝者尸骨未寒,生者卻為逝者身后的財產鬧得不可開交,名門之后更是登上報刊媒體的八卦頭條。人壽保單則規避了紛爭,成為不存在爭議的財產分配。新《保險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作為人壽保單的投保人,可以按照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將自己身后獲得的保險賠償指定給自己的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中的一個人。該項受益保險金只歸受益的當事人專有,其他人無權支配。
同時,作為人壽保單的受益人,其保險金請求權來自人壽保險合同的規定,受益人獲得的保險金不屬于被保險人的遺產,既不納入遺產分配,也不用于清償被保險人生前的債務。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保險賠款免納個人所得稅。所以,高凈值人士可以借助人壽保險這個工具,在自己生前、身后為自己和家人準備一大筆免稅的金融資產。
家族信托的作用
現實中,家族財富傳承往往不容易做到,因為大家往往忽視了信托可以起到的作用,這就是歷史上、國際上流行的家族信托。
諾亞(中國)財富管理中心研究部高級研究員李要深說,“與我們所熟悉的信托產品(可以看作企業信托,即幫助企業獲得資金)不同,家族信托演變于個人信托。個人信托即個人委托信托機構代為管理、處置財產。由此推演,家族信托即信托機構受家族(一般是家族某代首腦)委托,代為管理、處置家族財產。”
家族信托不是簡單地讓金錢財富保值增值,它更多的時候是在保證家族事業的傳承。李要深稱,“我們遺憾地看到不少因為遺產分割而導致的事業分崩離析。隨著社會和個人財富的急劇增加,因為遺產而引發的紛爭比比皆是。遺囑只能保證繼承人的權益,而無法保證家族事業的傳承,相信每位創富者都希望自己辛辛苦苦開創的事業能長久不息。”
事業的經營是有風險的,如何保存事業的“火種”,或者說讓一部分財產能“風雨不動”,相信這是創富者所關心的問題。也就是說避免了因為事業出現波折而影響生活質量。李要深表示,信托具有的資產隔離性可以做到這一點。
所謂資產隔離性,指的是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不受信托期間委托人所形成的債務的影
響。即使委托人破產,信托財產也不會被清算。基于這一點,創富者在正常經營事業的同時,將一部分財產委托信托機構去管理,將他人(如兒子)作為信托受益人。即使事業不順甚至
失敗,起碼信托財產的穩定收益還能保障其生活。切記的是,不能將自己作為受益人,否則信托財產仍然會受到債務的影響而被清算。一旦將財產做成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就不能隨意處置。
“虎父無犬子”只是一種美好的希望,并不是每一位繼承人都有經營家族事業或者打理財富的能力,所以簡單地將家族事業或財產交予親人和后人,并不一定能保障他們的生活,反而使得事業可能走下坡路。
將家族事業做成信托的形式,即信托控股家族事業,聘請外部的優秀管理人來管理企業。
將親人作為受益人,親人可以享受企業經營的收益。這一方面保證了企業、事業的正常經營,另一方面也使得親人生活有保障。
李要深表示,目前我國尚無遺產稅,但相信不久的將來一定會有。財產只要轉移就會有稅收,做成信托的形式就可以規避這一點,這是合法的避稅,而不是逃稅。從海外情況來看,遺產稅的稅負相當高,大多采用超額累進稅率,高的可達50%以上。信托財產是免稅的,繼承人只是享受收益,而不真實接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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