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齊奇今天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專訪時說,今年以來,浙江省各級法院始終關注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的變化和動向,及時溝通涉案重大情況,確保上下信息暢通,形成司法合力,按照中央確定的“穩中求進”的工作總基調,深化能動司法,民本司法,不斷提高服務大局的審判水平。
當前,各級法院正密切關注4條資金鏈問題:第一,中小微企業的資金鏈問題;第二,民間借貸和擔保的資金鏈問題;第三,房地產開發商和購房按揭者的資金鏈問題;第四,一些地方政府債務的資金鏈問題。并重點把握好5類涉案糾紛的審理:
一是涉案中小微企業的差異化處置問題。不加區別的幫扶,效果可能適得其反。“能活的”依法幫扶,“當死的”有序退出。一方面要積極幫扶有市場有前景的涉案中小微企業調解糾紛、維持生產、渡過難關,依法保障有訂單和用工較多的企業的有效生產力,防止因司法不當給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造成影響;另一方面要加大宣傳,引導可淘汰的中小微企業走市場化破產的道路,尤其是一些高污染、高能耗的落后企業本該退出市場,要積極探索簡易的破產辦法,倒逼經濟轉型升級、消除泡沫,盡可能依法實現有效資產的重整和再分配。
二是農民工、職工的欠薪涉案糾紛。近年來,省高院每年歲末年初都要下發通知,依法防范和處置企業拖欠工資糾紛。各地法院積極行動有效應對,依法保護涉案職工群體的生計和合法權益,做到了早預警、早建議、早協調,防止矛盾積聚、激化,審判執行都積累了豐富經驗,取得了良好效果。今年還要依法懲治新入刑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對典型案件要加強司法宣傳。
三是民間借貸的涉案糾紛。民間借貸既涉及企業也涉及民生,還關系一方穩定,司法政策性很強。全省法院要加大司法合力,溫州等地涉案眾多的法院,更要緊緊依靠當地黨政協調,依法妥善處置面廣量大、民事刑事交叉等涉案問題,穩妥把握不違法的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犯罪等的界限,依法正確認定民間借貸合同效力。關于民間借貸合法與不違法問題,不違法的范圍要比合法大,因為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只要不違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就可以認定合同為有效。這與合同合法之間至少有兩個大的空間地帶,一個是法律沒有規定的情形,另一個是法律有倡導性規定而非禁止性規定的情形。這兩種情形可以認定為不違法,但不能認定為合法。
要勇于先行、善于開拓,為全省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拓展新對策,總結新經驗,共同維護好各地市場經濟和社會秩序的穩定。要緊跟我省新一輪的金融改革,依法支持地方的金融創新舉措,推進民間借貸、民間資本的陽光運作、規范運作,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今年,我們一方面要認真探索總結浙江法院民間借貸糾紛的審判實踐經驗,另一方面要為制定相關司法解釋積極提出修改建議,供最高法院參考。
四是各地重點工程的強制拆遷等涉案糾紛。這實際上是一個司法介入社會公共利益與民眾個體利益、經濟發展與社會穩定和諧兩者之間如何依法兼顧、適度平衡的難題。去年國務院新頒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取消了行政強制拆遷,一律需經法院的司法審查。對此,法院的主流意見是實行“裁執分離”的強制拆遷模式,即原則上法院只對強制執行申請進行審查,具體的強制執行仍主要由行政機關負責實施。但是,由于相關的司法解釋近期仍難以下達,各地強制拆遷的問題又等不起、繞不過。尤其是隨著地市縣級黨政換屆已經結束,新一輪重點項目開工和推進力度將會明顯加大,由此帶來的強制拆遷矛盾糾紛可能多發。對此全省法院還是要把握“嚴格司法審查標準、多適用聽證程序、盡量促成自行履行”的原則,依靠當地黨政,審慎做好強制拆遷的司法審查和執行工作,兼顧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保護與推進各地重點工程、城鎮化發展的客觀需要,守住人的生命價值高于財產價值的底線,謹防極端事件、惡性事故。
五是房地產調控之下的涉案糾紛。要密切關注房地產商和購房按揭者由于資金鏈問題,可能引發的糾紛和社會動蕩。高中院要認真研究房地產調控政策對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的影響,及時統一裁判尺度。隨著房地產調控政策的繼續堅挺,樓市價格可能進一步走低,房屋買賣違約糾紛可能明顯增多,杭州等地已出現類似“房鬧”這樣的群體性事件苗頭。對此,各級法院要依據個案不同的實際情況,在尊重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的司法原則下,依靠當地黨政妥善協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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