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KTV內音像作品未付版權費
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是我國唯一的音像集體管理組織,可依法對音像節目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實施集體管理,其經權利人授權,有權以自己名義對非法使用相關音像節目作品的行為提起訴訟。我市的7家KTV經營者成為了它的被告。
被告均為臺州市規模較大的KTV經營者,經營年限較長。七被告對在其經營場所內的點唱機中收錄并供公眾點播的大多音像作品未支付版權費用,涉及侵權的曲目眾多。原告認為七被告的行為嚴重侵害了相關權利人的著作財產權,擾亂了市場秩序,要求被告停止播放、從曲庫中刪除侵權作品,并分別賠償經濟損失16萬至26萬元不等。
經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調解,最終每家KTV經營者根據經營規模、使用曲目數目等,每年一次性支付相應金額,換取合法使用音像作品,一并解決了尚未進入訴訟程序的侵權賠償事宜。
4. 外觀設計與已獲專利的幾乎相同
2010年,被告在其玉環坎門街道的超市內銷售的“帝皇激光劍”玩具,與原告方面已獲專利的“玩具劍”幾乎一樣。原告廣東奧飛動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為此申請公證處進行了公證保全。
經比對,“帝皇激光劍”的設計特征雖然在劍柄長度比例上與原告專利“玩具劍”有細微不同,但整體視覺效果上并無實質性差異,被告也當庭承認兩者的設計特征有90%的相似度,故被控產品的設計應視為完全落入了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
最后法院判決被告趙某立即停止銷售侵權商品,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2萬元。
5. 未經許可使用蘇泊爾商標
浙江蘇泊爾股份有限公司起訴稱:原告已獲得國家商標局授予的蘇泊爾SUPOR商標在第11類的商標專用權。
被告銷售的產品中未經許可使用了原告的商標,導致消費者誤認為是原告的產品而購買,不僅給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同時還損害了其品牌形象。
被告均抗辯其不知道侵權并認為有合法來源應免除賠償責任。
在法庭組織的調解下,原告浙江蘇泊爾股份有限公司與17個被告簽訂調解協議:每個被告立即停止銷售侵犯原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支付相應的賠償金,并承諾以后不再有侵犯原告商標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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