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西柳州柳江縣人民法院快速執(zhí)結了一批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20戶購房者從房地產開發(fā)商手中得到6.4萬余元的違約金。
購房者:20戶聯(lián)合追討違約金
阿華是玉林市博白縣人,在柳州做生意。2007年3月,他看中柳州市柳北區(qū)某樓盤的房子,與房開商簽訂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決定以個人按揭貸款的方式,向房開商購買一套商品房,房屋總價為21萬余元。
阿華向《法制日報》記者介紹說,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房開商應當在2008年8月31日前將驗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但如遇氣象部門的氣象記錄有連續(xù)兩天以上降水的,可據實予以延期;同時,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后,房開商應當書面通知辦理交付手續(xù),如果逾期交房,每日按已付房款的萬分之一支付違約金;而房開商應當在商品房交付后的90日內辦理產權登記備案,否則也要支付違約金。
阿華說,直到2008年11月29日,房開商才在媒體發(fā)布交房公告,他在同年12月1日收房。因此,阿華以房開商違約為由,根據合同約定向柳州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
與阿華有類似遭遇的還有19戶購房者,他們均認為房開商逾期交房及逾期辦理產權登記,聯(lián)合起來向房開商索賠。
房開商:下雨延誤工期可免責
房開商有如下的辯解理由。
房開商代理人在仲裁時出示了在媒體上公布的交房公告,以及柳州市氣候評價所出具的相關氣象證明。其代理人表示,根據雙方的合同約定,他們在媒體上公布交房公告,說明已經在2008年11月29日向阿華交付了商品房,而雙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至約定的交房時間2008年8月31日,氣象部門證明的“連續(xù)兩天以上降水”時間為183天,房開商據此可以順延交房,“因此,即使在2008年11月29日交房,我們也沒有延期,可以免除逾期責任?!?/p>
房開商的代理人還指出,對于其余19戶購房者,他們有同樣證據證明受天氣影響施工,可以免除逾期交房責任。
仲裁委:房開商逾期辦產權備案
柳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在審查雙方證據后認為:關于爭議的房屋交付時間,雖然房開商在媒體上刊登公告,“但該公告只是通知阿華前來辦理交接手續(xù),并不是正式交付房屋,因此應當以阿華在2008年12月1日收房時間為準”。
關于房開商順延交房的時間,因雙方約定延期交房情形,即氣象部門有連續(xù)兩天以上降水記錄,而房開商又提交柳州市氣候評價所的氣象資料,阿華沒有否認該證據的真實性,“因此,房開商雖然逾期交房,但出現(xiàn)延期交付情形,按照合同約定,房開商得以免除逾期交房責任?!?/p>
最終,柳州仲裁委員會只認定房開商逾期辦理房屋產權備案,裁定房開商向阿華和其他19戶購房者支付逾期備案違約金。
由于房開商的住所地在柳江縣,該系列案交由柳江縣法院執(zhí)行。仲裁員同時指出:對于合同履行期間是否出現(xiàn)降水、降水是否影響工期、是否需要延期交房,房開商都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購房者,房開商在履行合同中存在瑕疵。
合同詳細約定避免分歧
無庸置疑,買房是老百姓生活中的大事,一旦遇到房開商延期交房頗覺心煩,而后者延期理由多以“下雨影響工期”為普遍。如何在買房時更好維護自身權益,《法制日報》記者就此采訪了相關法律人士。
針對此案爭議焦點,廣西律師李發(fā)翔建議,買賣雙方,尤其是購房者應當要求在購房合同中,對延期交房情形作出詳細約定,“比如下雨,阿華等人的合同雖然約定‘連續(xù)兩天以上降水’,但可以更加細致,如約定每天降水超過10毫米或者20毫米,連續(xù)超過若干天,才能影響施工。這樣方能避免雙方分歧。”事實上,仲裁員也指出了上述合同條款的瑕疵。
對于交房具體時間,李發(fā)翔認為,我國民法通則及合同法都規(guī)定,財產或標的物的所有權,自交付時起轉移,而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般來說,購房者去收房,房子的所有權才轉移,這才算房開商的交房時間。”李發(fā)翔解釋說,法律既然規(guī)定“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指的就是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以書面通知”形式交房。這位律師認為,這里的“書面通知”,通常是一對一的通知,比如掛號信、特快專遞等形式,而房開商在媒體刊登公告,不能算是合同約定的“書面通知”;按照法律規(guī)定,即使進行公告送達,也只有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因此,房開商應該提供證據,證明購房者收到專門的“書面通知”,否則雙方辦理房屋交接手續(xù)的時間,即為購房者的收房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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